山东省济南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铁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107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山东申高铁路物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路**号**号楼**单元**室,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济南铁路公安局济南公安处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被济南铁路公安局济南公安处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8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济南铁路公安局济南公安处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武玉利,山东国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济南铁路公安局济南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通过李京昌(同案犯)为临沂翔龙货物储运有限公司、临沂春晓农资有限公司、临沂映秀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1份,价税合计人民币944971.4元,税额合计人民币93406.2元,抵扣税款合计人民币93406.2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8900元。
2020年4月29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交代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8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转账记录、临沂翔龙货物储运有限公司、临沂春晓农贸有限公司、临沂映秀商贸有限公司11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务抵扣认证;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熊方玉等人证言;3.犯罪嫌疑人供述:犯罪嫌疑人姜某某供述;4.其他证据:济南铁路运输检察院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悔罪、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扣押被不起诉人姜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89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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