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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甲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_克什克腾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克什克腾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克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甲,曾用名姜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5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现住克什克腾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克什克腾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什克腾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甲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姜某甲作为克什克腾旗**苏木**嘎查**组一处彩钢房施工队的负责人,在不具备营业执照、施工资质以及资格的情况下非法组织工人施工,且在工人施工期间未尽到安全监督检查责任,未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在彩钢房内未采取防坠落安全措施,导致施工工人刘某某于2019年7月21日施工时不慎从房顶坠落,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克什克腾旗应急管理局向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呈报的《姜某甲施工队7.21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认定姜某甲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不起诉人姜某甲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且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进行经济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姜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5. 勘验、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姜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姜某甲在案发后积极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经济赔偿,取得其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姜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克什克腾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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