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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甲涉嫌交通肇事案)_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进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甲,男,194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40********,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进某某,住**乡**村委会**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进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8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姜某甲驾驶无牌“绿源”三轮电动车载陶某某(妻子)、姜某乙(堂弟)经212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5KM+460M处,从右侧超车前方姜某丙驾驶的无牌“智承”三轮电动车时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姜某乙、陶某某、姜某丙、姜某甲受伤。当日20时20分许,陶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进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姜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姜某丙负次要责任,陶某某、姜某乙无责任。在审查期间,姜某乙亲属和姜某丙亲属均对姜某甲表示谅解。

2019年9月24日,被不起诉人姜某甲主动向进某某公安局投案。

本院认为,姜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规定的情节,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甲不起诉。

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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