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集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5211970********, 汉族,集贤县**乡**村**组农民。2020年5月3日因交通肇事被集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0日因交通肇事被集贤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集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15时30分,被不起诉人姜某甲驾驶轮式装载机在集贤县**乡**村北大排地由东向西行驶至李某某家地西南角右转弯时,将乘车人姜某乙(姜某甲父亲)从车上甩下,造成姜某乙当场死亡。经集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姜某甲负此起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经侦查,2020年5月3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姜某甲被带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驾驶证信息查询单、医生接诊记录、谅解协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从轻处罚申请书等;
2.证人姜某丙、吴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姜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集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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