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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公开版)_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广信检一部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住广信区**镇**坞**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9日被广信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广信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姜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于2019年12月28日从浙江省慈溪县打工回到老家华坛山镇彭家坞村,于2020年1月2日,带着家里的6个兽夹(系其于2016年下半年在网上购买),来到彭家坞村“稳山”(音)山场,姜某某查看好山场的地形后,依次将6个兽夹安置好后回家。此后每隔3、4天就会上山看兽夹是否猎捕到野生动物。其供述于2020年1月15日猎捕到黄鼠狼1条,1月20日猎捕到黄鼠狼1条,1月25日猎捕到麻雀1只,2月1日猎捕到兔子1条,2月21日猎捕到黄鼠狼1条、白面狐(“供裘力”,上饶方言)1条。除1只兔子带回家食用外,其它猎物均现场放生。2020年2月21日姜某某将安置在山上的6个兽夹拆除带回家中。期间姜某某使用QQ账号12063****,昵称“一觉睡到小时候”,在“弹簧套实战交流群”、“兄弟连”等QQ群里,多次交流非法狩猎情况。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悔罪,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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