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白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81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组**号,捕前住东港市**园**号楼**单元,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辽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在明知王洪凤走私卷烟的情况下,在2020年1月先后三次在丹东火车站附近库房为王洪凤搬运走私卷烟,并利用自己家的库房帮助王洪凤藏匿走私卷烟。每次搬运卷烟王洪凤答应支付姜某某人民币300元。
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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