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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洛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洛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检四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7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住伊川县**镇**村****组,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5月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经洛阳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6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逮捕。

    辩护人王政豪,河南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5日向高新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10月20日,期间于2019年10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1月2日,并于2019年12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2日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2月15日,期间于2020年2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安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

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5月31日高新区****小区建设项目负责人王某某与犯罪嫌疑人曹某某(另案处理)、姜某某签订和履行了郑州***厂“**”电缆的购销合同,曹某某于2013年6月至2013年9月先后分多次向高新区****小区工地销售假冒郑州****厂生产的电缆,该批电缆货款额324450元,王某某通过转账支付货款18万元到关林市场“**”**商店姜某某,支付现金113300万元给曹某某,剩余31110未支付,**洛阳分公司购买该批电缆共支付293300元。2013年9月被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犯罪嫌疑人姜某某是否具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共同主观故意不清,是否明知曹某某(另案处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为其提供账户用于转账不清,因此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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