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福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724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住贵州省福泉市****。因涉嫌重婚罪,2019年11月6日被福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4日补查重报,2020年2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5日、2020年4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计3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熊某某与伍某某于2005年1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有一对双胞胎儿子。2011年,熊某某外出务工与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相识,2013年姜某某明知熊某某有配偶而与之同居生活,并于2014年生育一女,后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2018年熊某某离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福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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