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皮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女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8196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镇**村**号,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南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南皮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南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6月9日被南皮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无犯罪前科。
本案由南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9日补查重报。
南皮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2月28日上午9时许,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到其家老房内告知其丈夫王某某中午到新房处吃饭并问王某某在新房屋里是否拿了200元钱,当时王某某承认拿钱了。 随后二人因此事在北房的东头屋子里发生了争吵,争吵过程中王某某拿出来一把斧子继续同姜某某争吵,姜某某害怕王某某用斧子伤害自己便将斧子从王某某手里夺过去后扔在院子里。在姜某某扔完斧子返回屋后,王某某又拿出一把刀子,刀尖对着姜某某两人继续争吵,随后姜某某上前将王某某手里的刀子夺过来握在手里,刀尖朝外,王某某又上前同姜某某抢夺刀子,两人来回争夺了三、四次后刀子被王某某夺过去了,夺刀的过程中,姜某某失手将王某某捅伤致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皮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证实姜某某如何致被害人王某某死亡的证据不足,且未能取得王某某伤口的致伤机制鉴定,主客观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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