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05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黄石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路**号,住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对其取保候审。2019年9月3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2020年5月1日至5月31日)。
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7月17日,向某某(另案处理)联系顾某某(另案处理),向顾某某购买毒品。顾某某于当晚电话联系杨某某(另案处理),商量好购买毒品事宜,杨某某称第二天让人与顾某某联系。因杨某某本人在贵州省,遂指使姜某某将毒品送给顾某某。2018年7月18日7时32分,姜某某电话联系顾某某,称东西(毒品)已经准备好了,让顾某某到黄石市下陆区团城山武商量贩超市来拿。
当天中午,顾某某告知向某某毒品麻古有150颗,每颗33元,毒品冰毒10克,每克280元,向某某称这些毒品他全部要了。二人随即乘坐一辆出租车赶往团城山,在出租车内,向某某交给顾某某7700元钱现金,并称少给顾某某50元钱。下车后,顾某某来到团城山武商量贩超市内,找到姜某某,并把向某某刚交给顾某某购买毒品的7700元钱现金交给姜某某,姜某某从武商量贩超市储物柜内取出用包裹好的毒品交给顾某某。当晚,姜某某向自己的银行卡存入7500元,后通过微信转账给杨某某6800元。顾某某拿到毒品之后,将毒品交给向某某。当天15时许,向某某在向他人贩卖毒品的过程中被民警抓获,民警从其人身及住处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疑似物共计23.49克。经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均含甲基苯丙胺成份。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姜某某主观上具有故意,即明知杨某某交给其的物品是毒品而帮助其向他人贩卖,因此该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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