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64********,蒙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镇**村**号,现住科尔沁左翼中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经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4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1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1月4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
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镇**村村民姜某某在2012年危房改造过程中,利用捏造的照片骗取危房改造补助款3.7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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