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奈曼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2019年6月15日、2019年9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奈曼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3年3月份,姜某某向王某某谎称自己是奈曼旗佰福佳苑二期建筑商,并虚构承建的佰福苑佳苑二期于2013年年底完工,如果王某某在佰福佳苑买楼,可以优惠5万元钱,后王某某向姜某某缴纳10万元预付款购买二单元八楼西户的楼房,并与王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预付款收据等手续,之后佰福佳苑二期一直未动工,王某某要求姜某某还钱,此时姜某某将骗取的10万元钱已用于自己工程建设上。后姜某某又将抵账给王某某的东明镇龙鹏佳苑的房产抵顶给程某某。经调查,根本没有姜某某所说的佰福佳苑二期工程,姜某某也未退还王某某购买楼房的10万元预付款。
2.2016年3月12日,姜某某虚构有三十户危房改造的工程,与通辽市科区居民杜某某签订了危房改造的合同,并约定每户危房80平米,钢混结构,并以保证工程质量为由,要求杜某某按每户2000元的标准缴纳6万元的保证金。后姜某某一直未将工程交于杜某某,也未将收取的6万元钱的保证金退还于杜某某。经调查,八仙筒政府并没有姜某某所称的30户危房改造的备案信息。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奈曼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姜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奈曼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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