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一部刑不诉〔2020〕Z237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性,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02195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街**号,现住贵阳市乌当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需要,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2月28日至2020年3月26日;自2020年5月11日至2020年6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2月28日;自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1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龚某某(另案处理)虚构能够帮助王某某介绍投资人为由,以向被害人王某某索要好处费为借口,于2019年7月30日在本市云岩区浣沙路聚源宾馆骗取王某某人民币5000元、于8月9日在本市云岩区中华中路商港酒店附近骗取王某某支付费用36900元。2019年10月11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在本市云岩区中华北路商务厅招待所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但鉴于姜某某系初犯、偶犯,且在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全额退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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