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营西检公刑不诉〔2019〕18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811983********,汉族,初中文化,大石桥市**矿业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海城市开发区**小区**(户籍地鞍山市海城市**街**号楼**单元**层**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7月4日被营口市公安局西市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永旭,辽宁一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西市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6月份,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明知大石桥市**矿业有限公司在没有接受营口**物流中心提供运输劳务的情况下,与被告人唐某某联系,让营口**物流中心为大石桥市**矿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组,虚开税款额175617.18元。大石桥市**矿业有限公司支付开票费钱:195592.80元。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组,虚开税额:175617.18元。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为挽回对国家造成的税款损失,于2018年7月4日主动向公安机关上缴176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建议公安机关将为挽回国家损失暂扣的税款罚没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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