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1049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4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公司**,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镇**村,现住北京市通州区**路**号**号楼**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后于2020年8月1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于2019年6月至8月间,利用其担任**公司**的职务便利,私自收取费用未上缴公司,侵占公司应收款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于2019年8月28日向公司退款人民币14.1万元,**公司于当日报警,被不起诉人姜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鉴于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偶犯,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前归还全部犯罪所得,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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