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962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1195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8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和被害人郭某某相约来到兰溪市区吃晚饭和按摩洗脚,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在按摩结束后等待被害人郭某某时,无意中拉开了被害人姜某某停放在兰溪市世纪王朝大酒店门口路边未上锁的轿车车门,临时起意将被害人郭某某放置在轿车前排座椅中间储物盒内的现金5500元人民币盗走,之后离开现场。2020年6月18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将5500元人民币退还给被害人郭某某,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还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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