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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公诉刑不诉〔2019〕85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女,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051977********,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7日被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7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广昌,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602201611256515。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4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6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到三亚市海棠湾国际免税城,趁销售员不备先后在三亚市海棠湾国际免税城A区卖场盗窃一件香奈儿珍珠光彩妆前乳(正装)、一件香奈儿炫亮魅力唇膏丝绒系列44号(正装)、一件雅诗兰黛专研紧塑精华素(正装)、一件雅诗兰黛眼霜两只装(正装)、一件香奈儿睫毛膏(试用装)、一件阿玛尼唇膏(试用装)、二件迪奥蓝金系列唇膏(试用装)、一件迪奥粉底液(试用装)以及—件雅诗兰黛夜间修护精华露(试用装)。经鉴定,以上正装护肤品价值人民币2537元,以上试用装护肤品被中止鉴定。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家属赔偿了三亚市海棠湾国际免税城的损失。涉案护肤品已经发还三亚市海棠湾国际免税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香奈儿珍珠光彩妆前乳等;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兰某某、周某某、陈某某、姚某某、李某某、杜某某的证言;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赔偿被害人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起诉。

副检察长:杨育明

检察官助理:周玉鸾

2019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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