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291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242000********,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嘉兴市**幢***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3月1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3次在嘉兴市南湖区罗马都市二期西门岗亭处,盗窃快递包裹3个,价值2050元。
案发后,赃物均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三被害人对姜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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