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83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枝江市**街**号**栋**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3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至4月17日间,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在本市海淀区**南大堂门外及大堂快递存放处,多次盗窃被害人沈某某(女,29岁)等八人快递,价值共计人民币952.12元。
2020年4月26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已经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涉案财物已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起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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