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天检刑不诉〔2020〕Z194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41992********,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住天河区**村**号**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2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5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姜某某与被害人鲁某某系朋友关系,两人酒后在微信视频中吵架,被不起诉人姜某某从住处到广州市天河区**街**村**号其母亲家里,殴打被害人鲁某某,致使鲁某某倒地后右手骨折。经法医鉴定,鲁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20年2月14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自行到沙东派出所投案,并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姜某某赔偿被害人,并达成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笔录、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等。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谅解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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