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926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22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湖市,住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镇**花园**幢**单元**室。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8月21日被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下半年,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在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的情况下,仍从毛某某处收购野鸽子(珠颈斑鸠)70只。野鸽子(珠颈斑鸠)被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且案发后主动缴纳野生动物资源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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