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03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乡**村,住户籍地。2019年10月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经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次日由肇东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2020年3月19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绥化市公安局肇东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5月至2018年8月,王某甲利用安昌公路修路之机,用钩机将过往车辆必经乡村土路挖成沟,只保留其开办的**厂前一条乡村路能让车辆通行,迫使过往车辆必须经过王某甲厂内方可通行,王某甲在其厂子东侧大门立了一块木牌,写着“禁止入内,违者罚款”字样,又在其厂子南侧大门安装遥控电动大门,为私自收取过路费做好准备。王某甲指使王某乙、梁某某、夏某某、姜某某、吴某某等人在厂区内进行看道、收费,以压坏厂内路面、进入厂区罚款为由强拿硬要对过往车辆司机收取数量不等的通行费,仅一天王某甲就对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高达1000元左右。2017年5月-2018年9月间,非法强制收取过往车辆通行费数额非常巨大。经工作查实,2018年5月-10月期间,收取哈尔滨市**过路费8万余元;2018年8月-10月期间收取大庆市**公司过路费3万余元,收取费用被王某甲挥霍。
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绥化市公安局肇东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罪构成要件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肇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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