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敦检一部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性,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1031974********,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敦煌市,住敦煌市**镇**村**组**号,群众,个体。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敦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敦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4日补查重报。
甘肃省敦煌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6月26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因无法联系到同其交往多年的情人贾某某,到**附近等贾某某把孩子送进校门后,过去将贾某某拦截住带到一处行人较少的地方,双方发生争执,后姜某某便将贾某某的手机拿走,贾某某于当日补办了手机卡使用,当日20时许,姜某某拨打贾某某手机,接通后姜某某要贾某某立即到其位于敦煌市**路**号*租房去,贾某某因怕不去姜某某会继续对自己进行纠缠造成不良影响,同时想尽快断绝与姜某某之间的不正当情人关系,于当日19时许到姜某某的租房,姜某某见贾某某到达后,一边剪指甲、抽烟、喝酒,一边质问贾某某和自己中断联系的原因,审问贾某某新结交的“男朋友”的情况,威胁贾某某不说清楚就别想离开,因贾某某不言语或者回答让姜某某不满意,姜某某就以掐脖子、撕扯、用剪刀戳手掌、扇嘴巴、拿菜刀拍打头部、以死相威胁等方式对贾某某进行威胁、恐吓、殴打伤害。6月26日21时30分许,贾某某提出去接儿子回家,姜某某不让贾某某去接,23时许,贾某某的儿子打来电话哭着说还在大街上等着,姜某某仍然不让贾某某走,后贾某某的丈夫韩某某给贾某某打电话时,贾某某称有事回不去,然后就挂断了电话,再未接韩某某电话,至27日1时30分许手机没电关机为止。至27日4时许,姜某某欲睡觉时,威胁贾某某要老实待着,别再想着回去,姜某某睡了一会儿后就起来拉贾某某去洗了澡,然后将贾某某按倒在沙发上,强行与贾某某发生了性关系,过了1小时后又强行与贾某某发生性关系。至27日8许,姜某某威胁贾某某以后要24小时开机,必须随叫随到,然后去上班了,贾某某才得以脱身离开。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敦煌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姜某某使用暴力手段是否具有奸淫目的、是否违背被害人意志方面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酒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敦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