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珲检一部刑不诉〔2020〕124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3191971********,汉族,初中文化,***司机,现住**省**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7月18日被珲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3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珲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受雇佣在朝鲜民主主义共和国罗先市的“御皇冠赌场”监控室工作,月工资6000元人民币,负责通过查看监控监督赌场工作人员和赌客有没有违规行为。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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