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881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住江山市市区**路**幢**单元**室(户籍地江山市新塘边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16日被江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及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通过徐某某(另案处理)开通“辣手麻将”游戏代理号及亲友圈。 2019年12月初其组建了群名为“辣手2倍群”的微信及吹牛群,群内约有三百余人,群内人员通过“辣手麻将”游戏以打江山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姜某某为赌博人员提供房卡,并规定群内赌博人员按照每分2元结算赌资,每局结束后,参赌人员在微信群或吹牛群内结算赌资,姜某某从每局赢钱最多的参赌人员处收取抽头3元。姜某某抽头获利27285元。案发后,姜某某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刑事强制措施相关文书、行政处罚相关文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钱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退出非法所得,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姜某某违法所得由江山市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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