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慈检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82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慈溪市**街道**村。因本案于2020年6月25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晚7时许,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在慈溪市浒山街道名仕假日酒店房间内,从他人处获取金额为人民币3 000元的百家乐赌盘账号、密码后,提供给闻某某下注赌博,并结算赌资。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姜某某供认不讳,并有证人证言、微信转账记录、短信记录、归案经过、身份证明、认罪认罚从宽情况记录表及从宽处理建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一)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的涉案金额较小,且无获利;(二)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三)被不起诉人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综上,根据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附:
本决定书送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所在的村委会及慈溪市公安局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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