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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399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1212001********,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住青岛市黄岛区**街道**路**号**小区**期**号楼**单元1701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姜某某因六、七年前在黄岛区实验小学在读期间,校门口保安员阻止其在放假期间进入校园,姜某某遂对保安员怀恨在心。为取乐、报复保安员,2020年6月22日、6月28日、7月1日、7月2日、7月4日凌晨0时至1时之间,姜某某结伙或交叉结伙丁某某(另案处理)、“老屎”(在逃)等人骑电动车窜至实验小学门口处,姜某某言语挑衅值班保安员,并踢踹校门口的防护栏、隔离墩,往学校园内扔反光角锥、木凳、拖把等杂物,虽有寻衅滋事的性质,但尚不足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程度。

本院认为,姜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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