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6198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22时36分许,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冀TF****在天衢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华北农机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姜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18.6mg/100ml。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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