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 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1210119********** 汉族,初中文化,村民,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镇**村*组*号,现住临渭区西三路**村*组。 2020年6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在渭南城区沿西南京路由西向东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姜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5.2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姜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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