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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延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朝鲜族,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241997********,政治面貌群众,延边大学在读学生,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吉市**街,现住地吉林省延吉市**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5月14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延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驾驶“大众”牌吉H*****号小型轿车,沿延吉市梨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公园市场处时,被延吉市公安局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鉴定人姜某某血液里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是87.79mg/100ml。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鉴定结论: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司法血液酒精含量鉴定书;

2、书证:被不起人口信息查询单、抓获和破案经过、驾驶人员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姜某某延边大学在读及表现证明、姜某某学生证影印件,查获照片、采血照片等;

3、证人权志成、金某某证言。

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第(二)项规定行为,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为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姜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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