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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市南检一部刑不诉〔2021〕23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70202197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系青岛旅游景区**管理公司员工,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在青岛市市南区**路**号**号楼**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22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车沿本市市南区大尧一路、燕儿岛路行驶至燕儿岛路满园酒店门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后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鉴定:在送检的姜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1.6mg/100ml。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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