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船检一部刑不诉〔2020〕108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小区**号楼**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5日21时16分许,船营交警大队接到群众邹勇武举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驾驶车牌号吉B****9号小型轿车沿本市船营区越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致和门立交桥南侧辅路时与其发生争吵,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有酒驾嫌疑,船营大队民警将姜某某带至吉林中西医结合医院抽取静脉血样。2020年8月18日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姜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106.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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