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雁检一部刑不诉〔2020〕125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200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号,现住西安市长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8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姜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陕A****4的灰色马自达牌小型机动车沿吉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太白路什字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姜某某的血醇浓度为90.50mg/100ml。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
3.证人李某某、杜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5.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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