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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7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街**号**号楼**单元**室,现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9日14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济南市莱芜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18mg/100ml。经抽取血样检测,姜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1±4.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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