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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女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8199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监察/侦查机关名称)调查/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日22时许,被告人姜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冀******的小型轿车,沿德州市德城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桥西侧200米处,被民警查获。经检测,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4mg/100ml。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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