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31957********,汉族,大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松北区**街**号**小区**栋**单元**室(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中源大街派出所执行,2020年8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中源大街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黑A***7的绿色霸道牌小型越野车沿学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哈达桥下处,被执勤民警拦截检查。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姜某某静脉血检测乙醇含量为124.8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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