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337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41966********,汉族,大学文化,**小学教师,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开化县,住开化县**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3月21日被开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9月10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开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饮酒后驾驶浙H96****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开化县华埠镇话锋村出发沿205国道行驶,行至351国道施工工地处与施工人员发生争执,民警在处警过程中查获姜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1毫克/100毫升。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酒精呼气测试单、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违法犯罪情况查证工作记录、户籍资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应某某、郑某某等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人体尿样现场检测报告书;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视听资料:查获及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开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