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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检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41981********,苗族,大专文化,良上镇龙塘村卫生室村医,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三穗县,住**镇**小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酒后驾驶贵HW****号小型轿车沿上瑞线由黄土坎路口方向往王朝酒店路口方向行驶,于20时30分行驶至上瑞线1825公里10米处时,被三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对其作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9mg/100ml。经抽血鉴定,姜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38.97mg/100m。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归案后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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