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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刑不诉〔2020〕121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3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路**号**层**栋**房,现住三亚市吉阳区**小区**家属楼**栋**单元**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8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三亚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11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3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琼F7****“东风日产”牌小型汽车,途经三亚市天涯区凤凰路消防指挥中心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盘查,对其使用呼气酒精测试仪进行呼气检测,结果为120毫克/100毫升,执勤民警随即将姜某某送至三亚市中医院抽血检验,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姜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结果为143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琼F7****“东风日产”牌小型汽车一辆;2.书证: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犯罪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等;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毫克/100毫升,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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