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庄检公诉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5198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庄河市,现住庄河市**街道**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庄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庄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庄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月29日19时38分许,姜某某驾驶辽B****E号轿车在庄河市**岗被庄河市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现场对姜某某乙醇呼气检测结果为111mg/100ml,随即将姜某某带到庄河市中医院进行抽血备检,经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姜某某血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21.30mg/100ml。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没有发生交通事故,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