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747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6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江阴市**。因本案于2019年12月4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平湖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平湖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8月至11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以每米190元的价格从江苏海威纺织有限公司仓库管理人员姜某某处拿货后以每米210元的价格向俞某某销售“LOUIS VUITTON”品牌注册图案标识面料2000余米,金额至少达40余万元;2019年6月至9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从姜某某处以每米190元的价格处进购带有“LOUIS VUITTON”品牌注册图案标识的面料后以每米200元的价格销售给俞某某至少200余米,销售金额至少达4万余元,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非法获利至少4万余元。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认定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向陈某某、俞某某销售带“LV”注册商标的面料金额已达5万元构罪标准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因此,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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