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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保险诈骗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二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05198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系青岛**公司计财部职员,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单元**户,现住址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号楼**单元**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陆某某(已起诉)指使侯某某(已起诉)用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际使用的鲁******(车主:王某某,系姜某某配偶)伪造交通事故诈骗保险赔偿金。2018年9月22日,侯某某驾驶鲁******沃尔沃轿车载姜某某在青岛市李沧区**路故意追尾韩某某驾驶的鲁******货车,伪造两车相撞的事故,侯某某使用姜某某的驾驶证通过手机APP12123报警取得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侯某某联系**公估公司对鲁******沃尔沃轿车车损进行评估,由**公估公司法人张某某评估该车车损122000元,并通过律师刘某某到李沧法院起诉,经法院调解,骗取人保青岛分公司保险赔偿金87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对他人借用其车辆制造保险事故,实施保险诈骗的行为没有主观明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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