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胶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29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山东省海阳市**村**号,现住址山东省胶州市**镇**宿舍。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因年龄较大到建筑工地干活被辞,便找老乡辛某某商议,辛某某提议并通过办假证的人(未查获)帮助被不起诉人姜某某伪造居民身份证件一张,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用假居民身份证在胶州市**镇中建**局工地工作。2020年6月25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在胶州汽车总站乘车时被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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