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组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65********,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住吉林省洮南市**家属楼**单元**楼西门,系洮南市****工程有限公司技术科科长。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长岭县公安局于2019年6月2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7月17日犯罪嫌疑人姜某某使用伪造的洮南市公证处公证书,借用洮南市****有限公司资质参与2012年长岭县农村公路01段工程投标活动,后中标。
证据情况
1.书证:
(1)破案经过
(2)户籍及前科劣迹证明
(3)投标使用的文件、公证书
2.证人证言
(1)闫某某证言(40-44)我是2013年8月从洮南市公证处退休的。2012年我给洮南市****公司办理过公证,张某某委托姜某某为代理人的委托公证书。但是具体委托事项记不清了,洮南市****公司经常在我单位办理委托公证,(2012)吉洮证字第561号公证书不是我办理的,这份公证书是假的,1、封皮不是我们公证处使用的,我们的比这个小。2、公证书字体和我们用的不一样。字体小,我们是仿宋三号,文号和标题间距不对,比我们的小。整体排版不一样。3、这公证书我的名章是假的,闫字、爱字和我名章不一样。4公章字体比我们的大。
(2)张某某证言(26-39)(2012)吉洮证字561号公证书上的名是我签的,是我委托姜某某办理的,这份工证书是不是姜某某办理的我不知道,记不清我到没到场。村村通工程建设补充协议我名不是我签的。我没和崔某某、徐某某及**村、长岭县政府签过合同.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
姜某某(19-25,2019,6.18)2012年,具体日子记不清了,我现在的领导张某某原来在洮南市某某公司的经理,找到我说他长岭一个同学求他给借洮南市****公司的资质,在长岭县竞标水泥路,让我给做标书,当时洮南公证处网络升级,出不了公证书,长岭那边还忙着用,我就按着我手里有个公证书样本,做一个假公证书,做完假证后就拿着以前的公证书样本到洮南街里找到一个刻字社,我让刻字社的人按照我给他的样本将洮南公证处的公章和公证员闫某某名章盖在我制作的假公证书上,刻字社的人收我三百元钱,让我把东西放下第二天来取来,第二天我去刻字社取的时候刻字社的人把假公证书给我了,上面有了洮南市公证处公章和闫某某的名章,我没看到公章和名章,刻字社的也没给我。用这假公证书我代表洮南市****公司参加长岭县2012年农村公路竞标了,竞标2012年农村公路01段工程中标了。张某某委托我的。张某某不知道公证书是假的。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所犯罪行认罪认罚,悔罪态度明显,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无其他劣迹,无新的社会危险性,因此不需要判处刑罚。故对姜某某不起诉。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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