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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公诉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镇**村**组,因涉嫌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21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本案由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甲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5日于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夏季,被不起诉人姜某甲因没有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A2驾驶证,将其弟弟姜某乙驾驶证上的照片改成自己的照片后,将该驾驶证供自己使用。2019 年1月11日,姜某甲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牌号码为:蒙D78281 )从西乌珠穆沁旗**煤矿行至巴林左旗**镇**路段时,被工作中的巴林左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检查,姜某甲将该假驾驶证提供后,被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查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驾驶证信息查询、犯罪嫌疑人姜某甲案发时所驾驶的挂车信息、收缴物品清单、物证及照片、返还物品凭证、车辆领取通知书;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姜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姜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姜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不起诉人姜某甲使用变造的驾驶证驾驶车辆未造成严重后果,并自愿认罪认罚,可罚性较小,且被不起诉人姜某甲父亲系脑出血后遗症生活需要照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甲不起诉。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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