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邳检刑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11970********,汉族,本科文化,徐州**学院**,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园**号楼**单元**室,现住徐州**学院**区**宿舍。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15时56分许,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驾驶苏CE****号小型轿车沿270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28KM+550M处时,驶入右侧非机动车道,因疏于观察撞到前方同向行驶的戴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致戴某某当场死亡。经邳州市公安局认定,姜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及其家人报警,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故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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