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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襄城检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241978********,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襄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驾驶鄂F****0号小轿车沿襄谷线由西向东行驶至襄城区卧龙镇袁巷村6组路段时,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张某某发生碰撞,致被害人张某某被抛掷对向快车道内。约2分钟后,余某某驾驶鄂F****0小型普通客车行至事故地点,从被害人张某某大腿膝处碾压过去,致张某某再次受伤,尔后张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姜某某拨打报警电话。经交警部门认定,姜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姜某某对被害人张某某近亲属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张某某近亲属的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近亲属刑事和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襄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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