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310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临沂市高新区人,住临沂市高新区**镇**村。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乙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退回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 2020年10月11日补查重报。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6月份开始跟着临沂市兰山区马厂湖镇人宋某某开工程车,据其了解宋某某、姜某乙自2018年6月份开始采取跟踪交警执勤车辆、蹲守大仲村交警中队门口,在工程车前方带路等方式为其超载的工程车探路带车,以此躲避交警处罚,宋某某建立微信群,宋某某、彭某某、姜某乙、姜某甲四人通过蹲守交警中队、在超载大车前开路的方式躲避交警处罚。宋某某雇佣姜某甲,安全通过一辆大车50元,姜某甲负责棠林到兰陵县开发区路段。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不符合起诉条件。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乙不起诉。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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