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邛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27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 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住贵州省普定县**街道**村**号。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保证金:壹万伍仟元),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日交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甲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6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姚某甲与被害人何某某乘坐姚某乙驾驶的贵G*****号面包车由邛崃市夹关镇往天台山镇行驶过程时,被不起诉人姚某甲采用手隔衣服摸何某某的胸部的方式对何某某进行猥亵。
本院认为,姚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邛崃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