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紫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甲,曾用名姚某乙,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30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紫云自治县),住紫云自治县**镇**村**组,于2019年10月25日被紫云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德林,格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紫云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姚某甲酒后驾驶贵A**号小型客车,从紫云自治县猴场镇老洞沟往猴场行驶,当车行驶至尅百线2KM+200M处时,与被害人吴某某驾驶的桂A**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吴某某及其妻子刘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姚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83.01mg/100ml。2019年10月24日,紫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认定当事人姚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吴某某、刘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2019年10月26日,姚某甲赔偿吴某某2000元,并得到吴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姚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紫云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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